体现统治阶级意识的法律最终是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
失去根基和信仰的法理学,就如同没有了爹娘的孩子。要知道,新哲学的开山鼻祖洪堡(Wilhelm vonHumboldt)、尼采 (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 )、弗雷格(Friedrich Ludwig Gottlob Frege )、胡塞尔(E. Edmund Husserl)和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都是德国人。
社会法、劳动法及产品责任法宣告了合同法的死亡,契约不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从非法律的语境中分离出独立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则是中国法学新生的紧迫任务。但是,法律经济学则不可以,因为法律与经济的关系,连同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性一起,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基。这一部分经典的引用以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著作为主。官方说改革开放,法理学家就写法律全球化。
仔细琢磨这些年来法理学的热门话题与热门人物,不难发现:这不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吗?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垒 一个学者研究法律政治学,或者研究外国法理学,只要是以学术为目的,以研究为主业,都是值得钦佩的。部门法学的根基在于现行的法律规范,学者可以讨论有效法律规范之前的更合理的法律应然,也可以比较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规定,还可以拿法律规范之后的不利后果评判现行法律的不足。罗马早期的公民身份与希腊一样,源于出生与授予两种途径。
[25]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7页。在他们看来,个体对个体利益的追逐,哪怕并没有损及城邦利益,也是对城邦美德和个人正义的一种败坏,严重点说,是被私欲蝇营狗苟的不正义。[21] [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页。伊壁鸠鲁不能被称为个体伦理的倡导者,但至少他对公民与城邦的关系进行了以个体为立场的重新定位,主张一种基于德性的快乐即幸福(他坚决反对以物质利益为目标的享乐主义),即通过行善获取快乐,以推进社会合作。
从罗马共和国到帝国体制的建立,可以说是罗马扩张的必然。罗马同样是一个依赖身份维系的社会,希腊公民身份承载的共和理想一直是罗马初期着力回归的传统。
因而,我们可以说,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如果不能回溯到作为发端期并是政治意义上的身份楷模的古希腊,就不能清晰展示从身份到契约这一社会进步进程的内在逻辑。因此,选择扩展还是固守,以及扩展到何种程度才不致降格身份,一直是身份制度面临的难题。具有同一身份的某个群体,是制度的主体和客体。
第二,城邦是身份政治的舞台,城邦先于个人,个人只有参与到城邦政治生活中才能实现人的本质,因此,城邦正义与公民美德是一体的。不仅是一个阶层对另一个阶层的依附,更是平民个人对于变化莫测的封建主个人的高度依附。正因为如此,我们如今正在辛辛苦苦满腹狐疑地力求恢复的理想,在古希腊的生活条件下自然而然实现了。贫富差距、社会分化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词,古典情感消失于无形,现代人的生活越来越机械化。
可以看到,人性的弱点在雅典爆发的瘟疫及随后遭遇惨败的伯罗奔尼撒战争中暴露无遗。[2] 参见薛军:《权利的道德基础与现代权利理论的困境》,《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雅典的实践表明,在雅典的政治活动中,完全可能存在派系斗争和肆无忌惮的自私自利两种危险。[7] 有关此点,须作详细说明。
[46]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4页。施特劳斯不无忧虑地提醒到:我们越是培植起理性,也就越多地培植起虚无主义,我们也就越难以成为社会的忠诚一员。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压制状况一步步恶化,直至走向最坏,中世纪进入黎明前的最黑暗时期。[2]对厚重的古典义务伦理的扭曲和弱化,成为现代权利理论陷入困境的症结所在。五、古典义务伦理的演进脉络及缘由 纵观古代社会身份传统和义务伦理的历史演进,可发现一个非常清晰的发展脉络,即从理想渐渐破灭直至最坏的过程,人与共同体因义务伦理而生的休戚与共之感,在身份制的渐趋专制化过程中一步步消逝。亚里士多德将人理解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在本性上而非偶然脱离城邦的人,他要么是一位超人,要么鄙夫。
对于古希腊公民的这种自由观念,贡斯当做出了经典的总结: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他们亦承认个人对于社群(共同体)权威的完全服从是何这种集体性自由相容的。这种关系虽具有互助的意涵,但本质却是依附——在这种关系中,被依附一方显然能够获取更多的生存资源,并能决定依附者资源的分配。
这种对抗只能说是统治阶级争权夺利的内部斗争,对于平民而言,无关大局。优良的身份传统不能延续,反而渐渐走向其对立面。
为适应神权的统治地位,教会内部建立了更为严格的教阶制度,组建了等级森严的宗教政府,并不断以布道而夯实等级制度的道德基础。正如施特劳斯指出的,从现代性的方向上来批判现代性,其结果实际都是进一步推进现代性,从而进一步暴露现代性的危机和西方文明的危机。
[47] 这种路径是最为普遍的,如古希腊的公民身份、古罗马早期的公民身份、古罗马的贵族、中世纪的部分领主等。另一方面,通过发动战争,在自身权势膨胀的同时,将战争代价以依附于身份制的义务转移至公民,由此造成公民的贫困,从而根本损害了政治参与的基础。可见,社会就是以人与人的依附关系为起源的。处于风雨飘摇期的古希腊,开始了一系列的思考:智者学派的出现正是契合了这一现实的需要,其对于个人欲望的鼓吹首开先河。
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契约,对于现代性的一些观念,影响无疑是广泛而深刻的。因此,古代社会身份制下没有个人观念。
柏拉图自己也意识到这一点,于是在《法律篇》中重新承认了源于习俗的法律,并将法律的统治视为第二等最好的统治。(三)私法上的家长权 可见,政治上的公民身份再无追寻的可能,人们的生活重心从公共政治生活转向了私人生活,开始在这个领域找寻人存在的价值。
正因为城邦公民的身份赋予了希腊人以人生价值,对他们而言,并不特别在于物质经济生活,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奴隶的辛勤劳动使公民成为了有闲阶级,另一方面在公民看来,物质生活的意义也仅在于满足他的生存需要,以便更有精力参与政治生活。[58] 这种断裂,固然一举扫荡了依附于身份之上的特权,但也将现代人置于一片虚无之中——除了人自己,没有什么价值是个人值得拥有的。
现代性的最突出特征,就是与古典身份传统与义务伦理的彻底断裂——既是最坏,就无需修补,索性推倒重来。[1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它把宗教的虔诚、骑士的热忱、小市民的伤感这类情感的神圣激发,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6]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私法与政治领域虽然并非完全不可通约,但将二者同一却实属后世的无奈之举,盖由于罗马公法历史资料的相对匮乏。
在封闭的身份制下,身份认同感普遍较强,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思维方式,外化为身份群体的行为规则,并且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被制度化了,而且还被抽象为一种价值体系。但从更大的组成来看,家长权还意味着责任,即家长要为家子和奴隶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可以看到,罗马的扩张,始终伴随着国内小农的破产和贵族的强取豪夺,而在有闲阶级支撑下的义务伦理和通过政治参与获致人生价值的理想涣散的情形下,其后果之一便是贫富的两极分化以及平民对于社会和国家的强烈不满。主人不应该忽视他们是上帝的奴仆……一个人有权利统治另一个人,这是上帝为他们安排的。
虽然,罗马法的精髓在于私法,从某种意义上讲,罗马私法的规则和精神也可能辐射至政治领域,因而后世完全可以从私法身份管窥政治身份。一元身份导致身份特权和身份专制,这也可从现代社会寻求反证。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